設計委託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甲方 乙方 茲為甲方委託乙方擔任設計工作,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: 設計地點: 設計項目: 乙方接受委託後,應隨即進行現場勘測,並根據甲方提供之資料辦理下列事項: 擬定草圖:平面配置及設計草案。 繪製施工圖:包括照明、空氣調節系統、電話系統等並建議其所需之材料及色彩等。 編定工程費用預算書。 四、設計費未稅總計新臺幣:元整。 五、付款方式:甲方應依下列辦法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付予乙方。 1、簽約時、甲方付訂金百分之三十,計新臺幣元整。 2、平面設計圖稿變更完成時,甲方付百分之三十,計新臺幣元整。 3、施工圖完成時、甲方付清尾款百分之四十,計新臺幣元整。 六、如甲方對設計有特別要求,致乙方必須出差時,甲方應給付出差費每日元。 七、甲方若未依約付款時,應支付已方遲付設計費部分按日千分之三計算之滯納金。 八、本契約書係單指設計案之委託而言,如需施工或監工得另訂工程契約或監工委託契約。 九、毀約賠償:本合約於簽訂後,若因甲方之片面因素毀約,得支付乙方設計總價款百分之五十為賠償之用。 十、其他事項:(1)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,甲、乙雙方本誠實合理態度協議後以書面補充之。 (2)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、由甲、乙雙方用印完成後、各執乙份為憑。 立契約書人 甲方業主: 負責人: 地址: 電話: 乙方: 負責人: 地址: 電話: 傳真: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